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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2-08作者:王亚君校对:责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建设与大型修缮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基建、维修、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工程建设和大型修缮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学院工程建设与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各服务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内容,均要按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学院小型维修、零星维修项目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和报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等)。其他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服务单位,是指学院建设管理中提供各类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监理、勘察、测绘、施工、造价、管理、审计、厂家、供货商等单位。

本办法所指管理部门,是指从事学院建设工作的主要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后勤服务中心(建设办、招标办)、财务处(资产办)等。

监察审计处(院纪委办公室)受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情况反映,依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建设工程监督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监督组在院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协助学院和管理部门对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健全制度,加大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为学院建设工程把好关口。监督组由院纪委委员、监察审计处(院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各党总支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院建设工程监督组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组织协调;对查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当事人,依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履行责任追究和予以惩处的职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建设工作内控管理和执行(制度建设和廉政风险点排查);

(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四)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

(五)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

(六)受理与建设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七)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廉政监督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等方式。建设工程监督组视情况聘请业务专家或者专业审计单位参与监督。涉及到仲裁或者诉讼等情况,则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可进行其他方式的监督。

(一)现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监督组对建设管理关键环节进行直接的监督(含开标评标监督、现场明察暗访)等。

(二)检查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监督组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以及谈话了解、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三)受理投诉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监督组通过受理、核查有关投诉、举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教育,注重防范,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点穴式”“探头式”和靶向监督的作用,促进廉政建设。

建设工程监督组要主动加强与管理部门(如建设办、招标办等)的联系与沟通,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十一条 提倡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招投标、建设进展、竣工验收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经院重点工程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合规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学院建设工作直接相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承揽学院建设工程项目。

主要监督内容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体育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本办法遵照执行的依据。本办法监督内容主要覆盖项目制度建设、立项、招投标(采购)、资金使用管理、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监督组视情况对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可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十四制度建设监督,主要包括:

(一)学院目前现行的《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二期重点建设工程相关制度职责汇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代建单位管理办法》《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是否符合现行上位法规定,以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

(二)学院建设相关制度“废改立”情况。

十五立项监督,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基建总体规划(含“十四五”规划)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进行;

(三)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是否经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立项是否获得上级(省、市)主管单位或省体育局批复,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的问题;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是否办理了报建登记手续。主管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办理的除外;

(六)建设工程项目自立项起是否办理了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环评、水土保持等程序。

十六招投标(采购)监督,主要包括:

(一)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执行。有无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出现;

(二)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招标代理的遴选,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是否经过了院法律顾问审签;

(三)政府采购(集中,分散)项目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流标公告等是否及时合规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四)30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需求(若有评标办法,则含)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等工作;招标(采购)方法(主要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的选择是否合法合理;

(五)是否按规定程序抽取(选取)评标专家(业主评委代表),开标、评标过程是否遵循工作纪律;

(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各服务单位的资格后审;

(七)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八)与项目有关联的当事人,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九)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标(采购)工作;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招投标(采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

十七建设资金使用监督,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情况;

(二)工程拨付款是否按照合同、有关程序和工程预算执行;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审计进行监督,是否存在投资规模变更、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等问题;

(四)重点项目是否进行了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整改情况;

(五)对项目重大变更或涉及重大建设资金调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八过程管理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采验分离”,是否存在采购、验收、管理“一条龙”现象;

(二)各服务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含考勤考核、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和实际到岗履职等)及院法律顾问审签情况。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签订或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

(五)建设主要材料是否与施工图纸或合同要求相一致,在材料进场时是否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六)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职、廉洁履职,是否有收受贿赂,违规指定品牌现象;

(七)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是否与设计相一致,隐蔽工程等施工工序是否到现场实地查验并留取影像资料;

(八)工程变更、签证的范围、工程量是否合理、真实,程序是否规范;

(九)重大工序(节点)是否履行了专家论证手续;

(十)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履约情况;

(十一)院相关会议研究事项流程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

(十二)印章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十九竣工验收监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规范,应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到场参加验收,是否及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竣工验收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是否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三)竣工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存档;

(五)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转固)的办理情况。

廉政要求和责任追究

二十项目建设前,各管理单位负责人同项目服务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要签订《基建项目廉政责任书》或在合同中约定廉政责任,承诺在项目建设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督组负责对廉政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 规范建设项目各环节工作行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和按照有关程序办事。不违法违规操作;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招投标中为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对服务单位吃、拿、卡、要;不准在洽谈业务时接受回扣;不准接受服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服务单位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让服务单位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围标串标等。

第二十 学院各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将依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 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收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者接受宴请、娱乐安排等消费性支出行为的;

(三)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活动,影响工程建设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廉政监督建议或对于查实的问题,拒绝整改的;

(七)建设工程监督组认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查实的。

章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