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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21-03-08作者:王亚君校对:责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阅读: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直机关效能问责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借调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学院教职工违反有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影响工作效能、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四条 实施作风效能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作风效能问责的领导机构。学院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是作风效能问责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学院各系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一)在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决策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刁难,消极应付,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工作失职,致使本系校、本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不胜任本职工作,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七)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制等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八)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的;

(九)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教学训练、安全保卫等重要工作中,以及法定节假日,不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要求的;

(十一)不遵守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或办公室环境持续脏乱差,经提醒拒不整改的;

(十二)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纪律涣散,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十三)违反考勤、请假制度,无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

(十四)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脱岗,或者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购物、吃零食、看影视剧、玩电脑游戏、非工作性质聊天等,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五)其他违反作风效能制度规定,应予以作风效能问责的。

第七条 各系校、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系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一)执行作风效能规章制度不力,致使本系校、本部门作风效能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院效能办的日常检查指导和交办、转办、反馈的事项等,不积极配合,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或拒不整改的;

(三)对本系校、本部门存在的作风效能问题隐瞒不查或包庇纵容,应给予所属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而不按规定实行的;

(四)一年内因上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机构、院效能办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作风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

(五)对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支持配合,相互推诿,致使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被社会公众投诉的(问题属实并较为严重);

(七)其他违反作风效能制度规定,应予以作风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作风效能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有应予以作风效能问责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被问责人员均需作出书面检查。

各系校、各部门有应予以作风效能问责的情形,给予通报批评;系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作风效能问责。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学院教职工同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达2次的,给予效能告诫1次;同年度内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达3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各系校、各部门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各系校、各部门及个人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一律取消当年度各类专项评先评优资格。

学院教职工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届满仍未改正的,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同时给予扣发津贴等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学院效能办问责的

1、学院教职工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作风效能问责1次的,分别扣发1、2、3、4个月岗位津贴。

2、年度内受到效能告诫以上方式问责达2次的,累计扣发岗位津贴,不足半年扣半年,超过半年据实扣发。

3、年度内受到效能告诫以上方式问责达3次(含)以上的,累计扣发岗位津贴,不足全年扣全年,扣完全年为止。

(二)被上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机构通报的

通报1次的,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通报2次(含)以上的,全额扣发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被社会公众投诉的

各系校、各部门和个人被社会公众投诉1次的(问题属实并较为严重),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投诉2次(含)以上的,全额扣发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扣发岗位津贴在次年度执行。此外,不享受岗位津贴人员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比照同等条件享受岗位津贴人员的标准予以扣发。借调人员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视该人员的人事管理方式由我院同借出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恐吓、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1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问责情形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及时挽回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从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系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不承担作风效能责任:

(一)因管理或服务对象自身过错或弄虚作假,致使学院教职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教职工作风效能责任的;

(四)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相符的;

(五)其他不承担作风效能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立项;

(二)调查核实,搜集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效能办发现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作风效能调查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有关问责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检举、控告;

(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责事项;

(五)明察暗访等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效能办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决定书或不予立项决定书,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由学院效能办组成的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问责调查一般在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的基本事实、问责的依据、处理建议。

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的,经学院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在问责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效能办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填写《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附件1),并报学院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及以上问责的,应当制作《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申诉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效能办应建立并规范管理有关作风效能问责档案,应将问责情况抄送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可以在收到《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效能办应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方式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事实清楚,处理方式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

院效能办应自收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作风效能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附件3)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六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对象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被调查对象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效能办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问责的,或者在履行问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作风效能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上级机关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2.《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3.《作风效能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问责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初步核实情况

调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效能办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给予×××同志××××的决定

皖体院效责〔××××〕×× 号

×××: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部门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经查证的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的依据和方式,生效时间。

第四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

学院效能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作风效能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诉人


申诉受理日期


申诉人所在

部门及职务


申诉事由

和请求


复核结果

复核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决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