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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21-05-13作者:王亚君校对:责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阅读: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廉政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建档对象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院科级以上干部(含编外人员)。

第三章 建档内容

第五条 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

(二)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情况;

(三)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四)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材料;

(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六)个人廉政承诺相关材料;

(七)个人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

(八)其它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 廉政档案材料由建档对象本人、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供。

(一)建档对象提供档案中个人廉政承诺相关材料、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情况。

(二)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干部的任免信息情况、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情况。

(三)院人事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建档对象有关的廉政建设资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报送

建档对象及有关部门应按照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干部基本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其他项目由建档对象和各部门办理更新报送。对新增建档对象,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二)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纸质件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

(四)对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统一编码。建档对象在学院范围内职务晋升和工作变动,廉政档案编码不变。

(五)建档对象调离本单位、辞职、退休、违法犯罪或死亡等,廉政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要履行查阅手续,并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六章 建档要求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