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践行“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增强党员 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各处系(校)、各部门的正副职、班子成员。
二、承诺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完成。新任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承诺内容
详见《廉政承诺书》。
四、承诺方式
签订承诺书,由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一式两份(处级三份),院纪检监察室一份,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处级干部报驻局纪检组备案一份。
五、承诺监督
承诺人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领导干部实行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