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性会议或紧急会议不定时间,不定次数。
第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章 议事的原则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提出。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应按预告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决定问题时,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议事的范围
第十五条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在我院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针对我院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状况,研究决定发布涉及全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第十七条 审定院纪委、监察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讨论、研究案件的立案、查处、复议、复核工作,并将研究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对违纪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议纪检监察干部的调配、奖惩意见。
第二十条 纪委书记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次纪律检查委员会后一周内纪检监察室整理并形成《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第二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经纪律检查委员会集体做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二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检监察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党委贯彻中央作风建设八项规定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