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档案是指纪委、纪检监察室等组织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调查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二条纪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业务上接受驻省体育局纪检组和局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者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五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六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七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第八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
第九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十一条学院档案室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二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十四条院纪委、纪检监察室等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学院外单位或人员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纪委或纪检监察室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