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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12作者:宋雅君校对:责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阅读:

来源:安徽省体育局局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体育局系统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及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人事处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系统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在职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在职处级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在职处级干部,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局系统在职处级干部。

第九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局人事处负责汇总,向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局人事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体育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安徽省体育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安徽省体育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等。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签证等)复印件,说明亲属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相互间的亲属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随行人员、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费用来源等。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申请书》、《审批表》,签订《承诺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前10个工作日交局人事处审核;

(四)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出具同意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意见函,申请人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2次。出国(境)探亲的,每次一般不超过30天;出国旅游的,每次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每次一般不超过7天。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局人事处负责局系统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在职处级干部回国(境)后,须在10天内向局人事处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能按时出国(境)的,应向局人事处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局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在职处级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条 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其他干部,在新提任处级干部后的7天内,将本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局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局人事处要加强对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把关。全面了解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有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核实有关函件、证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赌博、法轮功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期回国(境),并及时向局人事处报告出国(境)期间情况。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及更改行程。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以及在国(境)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因公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单位或企业进行资助和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