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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胡健     来源:     点击: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而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协调分配到各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九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学生如有异议,可参照《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