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为学院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支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监察审计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院长直接领导或委托学院其他领导分管内审工作,定期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学院需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体育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基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
(八)教学、科研、训练、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
(九)学院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指导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起草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草拟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院总体工作计划安排及学院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内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应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实施方案,作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施内部审计之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当主动予以配合,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备案。若证据提供者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有效使用。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证据存在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取证单后,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至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束,学院内部审计机构需就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至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领导小组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被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需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审计领导小组审议后做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在生效之日起 9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在收到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逐步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视情况经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在院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院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