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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日期:2023-10-31作者:校对:纪检监察网责编: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阅读: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特邀监察员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学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学院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教职工。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院纪检监察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纪检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等作用。


第二章 聘请、解聘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聘任人数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5-9人。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心支持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邀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特邀监察员。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应充分考虑人员结构,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各部门提出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名单;

(二)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复核提出特邀监察员建议人选名单;

(三)院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审定特邀监察员初选人员名单;

(四)特邀监察员初选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纪委正式公布;

(五)向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聘期一般为2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部门同意,可续聘。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纪委会商推荐部门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特邀监察员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学院纪检监察相关制度的研究拟订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加学院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及时了解、反映学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和作风建设等情况;

(五)宣传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六)协助院纪委做好学院廉洁文化建设工作;

(七)办理院纪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院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了解院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获取有关书刊和资料;

(五)受院纪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模范遵守纪检监察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院纪委的威信和形象;

(四)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需要回避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六)未经院纪委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七)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特邀监察员相关工作,协调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所在领域专长和影响力;

(二)组织开展特邀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相关会议、交流工作、学习文件、业务培训、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对特邀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

(五)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办理院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全院广大师生、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