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院学术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专家治学”的作用,推动院学术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安徽体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全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教练员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成 员:曹皖苏、苏 波、殷 红、孔义平、袁 青、杨吉刚、张 林
附件: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安徽体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3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扼制学术腐败,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及资格
第4条 院学术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及学院富有教学经验、科研能力突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5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长牵头,由全院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教练员推荐产生,由院长聘任,聘期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成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50%。
第6条 院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设副主任2-3名。
第7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学科研处,并设秘书1人。
1、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予以论证,提出建议或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负责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
3、负责评议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副教授工作的审议、参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工作。
第9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第10条 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11条 院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不得派人替代。如因故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长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