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本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津贴发放暂行规定。
一、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周计算,专职教师每周标准工作量为12课时,兼职教师(双肩挑)原则上每周标准工作量不超过8课时。
二、教学工作量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所有专兼职教师应无条件地服从系(部)的课程安排。
(二)合班上大课每课时按1.5课时计算(两个及两个以上自然班或60人以上班级)。
(三)第二课堂每课时按1.5课时计算(开设第一课堂经学院批准同意)。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指导1篇毕业论文(设计)计5个课时,含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准备、开题报告、必要讲授、辅导、指导答辩、评阅论文等。指导毕业论文不宜集中在少数教师身上,每名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10篇。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需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一)课时津贴分学期由各教学系(部)负责统计、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专兼职教师课时津贴严格按教师系列职称每课时按助教10元、讲师12元、副教授14元、教授16元发放。附属小学教师课时津贴每课时按初、中、高级职称(小教系列)8、10、12元发放。
(三)专兼职教师一学期内同时带两门及以上课程,由系(部)根据教师所学专业核定一门课程为主带课程,其余为跨课课程,跨课课酬在基本课酬的基础上每课时加2元。超课时(12学时以上的)每课时加2元。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必须参加所在系(部)教研室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课时津贴,无故不参加扣1课时津贴。
(六)外聘教师的课时费原则上按助教20元、讲师25元、副教授30元、教授35元发放,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聘任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外聘教师,如特殊情况需要(双师结构),必须提前报教务处同意、分管院长批准。聘任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按相应职称标准计算课时费。
(七)中专外聘教师课时费原则上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10、15、20元发放,附属小学外聘教师课时费原则上按(小教系列职称)初级、中级、高级职称8、10、12元发放。
五、凡任课教师均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特殊情况需经教学能力综合考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上课。任课教师自任课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降低课时津贴标准或转岗(两年内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三年按课时津贴标准减2元计,三年末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任教资格,待取得教师资格后方能任教)。
六、课程安排首先安排专职教师,其次安排兼职教师,最后才考虑外聘教师。
七、专兼职教师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课时津贴扣发20%,下一学期不能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培训费自付50%),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能上课;造成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相应比例津贴并给予处分,双肩挑人员必须服从教学安排,不授课者不得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已晋升的按低一级别聘用,连续二年不上课者,取消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规定自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