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及教育部第35号令精神,制定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依章程产生的委员组成,总人数为九至十三人,必要时,可以聘请院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首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应在任期届满的一个月前完成,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建议名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聘任。每届聘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届满后根据相应办法和条件,重新推荐、研究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学院科研处,秘书由科研处人员担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2、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了解高职教育发展的形式和学院的教学现状,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4、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搞自由主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退休或调离学院的;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每年无故缺席2次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增补名单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聘任。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开展相关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所议决的事项有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所评议的学术问题有评论、建议的权利;
3、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4、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5、享有聘期内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行业企业专家或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教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项目合作;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议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
附 则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