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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    作者:     校对:安徽体育运动学校     责编: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育者,是学生思想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坚持以“育人为本”为理念,以培养人才为目标,提高学生学习、生活、训练以及从事社会活动的能力。辅导员从事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班主任从事中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形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推进班级管理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充分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引导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学风建设

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及学生综合测评,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做好学生评优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区,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引导,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开展校园网络安全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网络诈骗、防宗教渗透、防群体性事件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校)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积极参与院、系(校)招生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和科学管理相关知识,参加思政工作和学生管理相关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提高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水平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思想工作方法、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遵循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意识。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工作踏实。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

(五)了解并掌握学生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善于探索学生工作,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

(六)凡符合以上条件,身体健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均有义务担任辅导员,同等学力教练员均有义务担任班主任工作。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第六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聘用要求

(一)全体教师及团学干部都应积极主动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全体教练员及团学干部都应积极主动担任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要以专职队伍为主,兼职为辅。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优先聘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不足情况下,再聘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三)新聘用教师,须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且至少带满一届学生,不服从安排者,根据相应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新申报(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练员,按上述要求须在申报前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不服从安排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聘任

(一)新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聘用由各系(校)负责,经学生工作处复核合格后,由学院统一下文聘用。

(二)根据教育部43号令及我院的实际,高职辅导员、班主任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中职班主任按班级配备,每班配置1名班主任,班级不足30人的,应合并达到50人标准班级人数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解聘:

(一)出现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工作懈怠,不能及时完成学院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不能深入,班级管理混乱。班风、学风差,学生反响强烈。

(四)不能及时处理班级事务,造成严重后果。

(五)不能积极配合学院就业部门有效开展好就业指导和组织工作,造成班级学生一次性就业率较低,学生反映强烈,影响较大。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并进行绩效处罚。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贷、补、偿工作中,因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造成学生利益受损、投诉或学院进行资金兜底。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贷、补、偿工作中,因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造成院级评审无法按时完成。

(三)因资助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学生利益或学校利益损失。

(四)因资助工作流程不规范而造成学生投诉或损害学生利益。

(五)在进行资金发放时,因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力,导致二次及以上打卡后依然未能成功发放资金,损害学生利益。

(六)学生满意度调查低于90%。

(七)出现院长信箱及以上的投诉(局长信箱、省长信箱等),情况属实,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辅导员及班主任实行学院、系(校)双重管理,以系(校)为主,统一领导,加强建设。

(一)学生工作处为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各系(校)、组织人事处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日常管理与培训工作。

(二)实行系(校)直接领导和管理,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指导管理的体制。

(三)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由院学生工作处监督、协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所在系(校)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每月召开一次辅导员、班主任会议,定期进行思想交流和工作交流,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四)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每学年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系(校)配合。

(五)所在系(校)负责建立辅导员、班主任考核档案,将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聘、年终绩效的参考依据。

(六)实施坐班制。白天上下班与管理人员同步。晚间19:00—21:00,由各系(校)分别组成辅导员、班主任值班组,深入教室、寝室,检查学生晚自习及生活情况;坚持“三必到”,即上课、开展活动、晚自习到班级;手机须二十四小时保持畅通,班级出现突发性事件,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七)各处(室)、系(校)原则上不得借用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从事与学生管理无关的其他工作。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不承担除形势政策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之外的教学任务,任教每周不得超过8课时。

(八)编外聘用的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不得在校外兼职,一经发现,学院不再聘用。

(九)辅导员、班主任上任后,无特殊情况应带完本届学生。因故调离工作岗位,需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专兼职辅导员每月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1000元,如专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高于1000元,则按照高的待遇执行。专兼职辅导员享受每月每生3元津贴(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基数为40人,超过40人后方可享受每生3元津贴)和每月100元电话费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社招辅导员只享受每月每生3元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班主任享受每月每班800元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有催缴学费的义务。若年度缴费率达到100%(新生班级除外),则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若所带班级缴费率低于90%,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若在上课或晚自习期间出现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达到开除学籍以上处分的,给予扣除辅导员、班主任一个月至一年津贴不等的处罚。

第十四条 按学院统一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可以参与评聘行政系列和相关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学习培训制度。根据学生工作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辅导员、班主任有义务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做好培训测试与总结。

第十七条 选拔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交流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班主任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开展校际学生工作调研。

第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把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学院后备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将其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学院相关岗位干部竞聘选拔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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