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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合教许章字〔2015〕14号


申请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97号

组织机构代码:75298825-0

法定代表人:梁绿林

申请事项:核准修订后的《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申请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局提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本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授权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主要涉及章程内容的变更。经本局核查,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内容的变更符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要求。本局认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同意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请你院在校内公布。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院、科学发展。

合肥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12月16日经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安徽省体育学校,创办于1954年,历经数次变迁,2001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省体育运动学校与安徽省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安徽省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合并,升格成立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坚持“服务为国为省争光、服务安徽崛起战略、服务人民健康需求”的办学方向,秉持“求实、创新、夺标、育人”的院训,致力建设“教科训一体化”的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徽体院,拼音缩写:AHTY。

英文名称:Anhui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Of Athletics。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号。

校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号。

第三条 学院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院主管部门是安徽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接受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院大专生的培养规模目标为保持在3500至4000人。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立足行业、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读训并重,突出技能,强化特色”,着力“培育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精尖竞技体育人才、培训高质量社会体育人才”,近期目标是成为省内特色鲜明的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远期目标是成为国内较有影响的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院,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管理、考核学院领导班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四)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统筹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

(二)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为基本依据,自主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式;

(三)自主决定教学训练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公开招聘人才,聘任教师,自主确定人才使用和内部收入分配;

(四)自主开展教学训练科研活动;

(五)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决定实施教师互聘互派、课程互选,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自主管理使用学院财产经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提升创新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

(二)研究确定学院发展思路,审议决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

(四)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应当由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应在会前征求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突出重点,确定好议题。

(二)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委成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党委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四)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分工具体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训练、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训练、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院内组织机构的科级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的设置及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半数成员2/3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重大事项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院长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提议并经2/3以上代表同意,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发展的原则设立教学训练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章 系

第二十八条 系是隶属学院的办学基础单位,在学院范围内实行授权管理。系包含各教学系、训练系、教学部和中专部(省体校)。

第二十九条 系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教学、训练、学生管理,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教学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系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教职工;

(六)考核并评价本系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系教职工的工作量核计;

(七)负责本系学生管理工作,对本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按规定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的资产,管理本系经费,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系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系的行政事务。系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主任定期向本系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行业和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门类和新的专业。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是:院、系经过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后,向教科处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向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以职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区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六条 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导、评估组织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 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推动学术进步、自主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保障体系。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教育工作者是指教师、教练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条 教师、教练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等实行职员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育工作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师、教练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已被本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跨系选修课程;

(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训练、比赛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正确评价,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在院内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院的举办者应完善学院教育、体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院依法合理地使用事业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学院应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本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以及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徽由学院徽志和学院徽章组成。学院徽志为正圆形,上部为以半圆穹顶状排列的蓝色中文院名,下部为桔红色椭圆跑道,寓意体育运动。跑道上平放一部书籍,寓意文化教育。其上矗立蓝色的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院名的英文字母缩写“AIA”的演变体,形似教学大楼外观,寓意学院“立德树人,读训并重”,以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办学基础。

学院徽章为题有中文院名的长方形证章和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院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学院徽标及中文院名。

第五十七条 学院院歌为《安徽体院之歌》。

第五十八条 学院院庆日为6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再行修改完善,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院发布。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二)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举办者变更的。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在学院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报经举办者核准;

(五)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请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者学院各机构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