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中专三年段)
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进取、健康成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助〔2013〕1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老生于上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指南》发放给学生本人。免学费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他人不得代填。
第二章 免学费对象及金额
第三条 中专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学院中专部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生活简朴。
第四条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目前为3000元/年)。
第三章 农村(含县镇)免学费的认定及流程
第五条 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报到期间携户口本原件至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核对户籍信息,并递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开具免学费证明,学生凭证明至财务处办理免交学费手续。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申请,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审名单提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评审及退还
第七条 城市学生报到时先缴纳学费,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递交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严格按程序组织初选,评选出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城市学生数的10%)。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依照《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皖体院[2007]43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系(校)提交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组织再审,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再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再审名单提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院为每位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银行卡发放需财务处、学工处、所在系三方在场集中发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并签字留存;退还给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款项一律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免学费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异议,可参照《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