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安徽省体育学校,创办于1954年,历经数次变迁,2001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省体育运动学校与安徽省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安徽省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合并,升格成立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培养高素质体育技术技能人才,推动中华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坚持“服务为国为省争光、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服务人民健康需求”的办学方向,秉持“求实、创新、夺标、育人”的院训,致力建设“教科训一体化”的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徽体院,拼音缩写:AHTY。英文名称:Anhui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Of Athletics。
学院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号。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院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着力“培育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精尖竞技体育人才,培训高质量社会体育人才”。近期目标建设成为省域职教显特色、人才培养高质量、体教融合示范校、后备人才新高地、办学成效有影响、全国同类进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教练治训、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院,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安徽省体育局,学院隶属举办者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学院举办者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
(四)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统筹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五)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确定招生类别,实施教学、训练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四)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训练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训练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训练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公开招聘人才,聘任教师,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六)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决定实施教师互聘互派、课程互选,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办者和国家财政性投入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办学成本,经物价监管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二)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为建设体育强省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应当由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中共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院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学院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或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常性地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赋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审议专业设置及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半数成员2/3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重大事项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工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员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共青团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教学训练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章 系
第三十三条 系是隶属学院的办学基础单位,在学院范围内实行授权管理。系包含各教学系、教学部和中专部(省体校)。
第三十四条 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对本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依据讨论事项由系主任或书记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系的行政事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主任定期向本系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党组织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行使职权,对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对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门类和新的专业,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是:院、系经过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后,由教科处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向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依法依规授予荣誉。
第四十条 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区别不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一条 探索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竞赛活动、创新创业。
第四十二条 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导、评估组织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督导、评估,完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推动学术进步、自主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六条 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建立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教师、教练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八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四十九条 教师、教练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等实行职员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和必要资源,为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和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美丽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以及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院徽由学院徽志和学院徽章组成。学院徽志为正圆形,上部为以半圆穹顶状排列的蓝色中文院名,下部为桔红色椭圆跑道,寓意体育运动。跑道上平放一部书籍,寓意文化教育。其上矗立蓝色的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院名的英文字母缩写“AIA”的演变体,形似教学大楼外观,寓意学院“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以培根铸魂和强化专业技能为办学基础。
学院徽章为题有中文院名的长方形证章和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院院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学院徽标及中文院名。
第六十八条 学院院歌为《安徽体院之歌》,学院院庆日为6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和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征得安徽省体育局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