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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胡健 校对: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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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确保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皖教秘〔2016〕464号)文件要求,国家助学金要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资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办公室。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生如有异议,可参照《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