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度已参保的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校负责于2009年8月1日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为了使启动期间住院费用报销工作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期间住院费用报销时间分为高校整理材料期、高校报送材料期和市医保中心审核发放期三个阶段。
1、整理材料期(从发文之日起到7月20日为止)。在此期间,我院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已发生住院的,学生个人应填写《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医疗费用单据交由所在系整理汇总,于7月20日前报院资助办。
2、报送材料期(从8月1日起到8月20日为止)。在此期间,学院将按报销要求整理好的材料送交到市医保中心。
3、审核发放期(从8月21日起到9月30日为止)。市医保中心根据报销材料的数量,制订集中审核计划,并做好与各高校的沟通工作。审核后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通过银行转帐到各高校帐户,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材料退回高校。
报销材料应是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的住院费用单据,包括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盖章),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持有医院转院证明,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有急诊门诊病历(盖章),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有所在高校的证明材料。
大学生个人填写《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并附医疗费用单据交所在系,院资助办填写《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情况汇总表》交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符合报销规定的通过银行转帐到高校帐户,不符合报销规定的退回学院。
按《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费用报销是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不含特殊病门诊。《实施细则》规定的门诊特殊病自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后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