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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来袭,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0-02-03 作者:徐旭东 校对: 责编:

各位老师们、同学们:

新年好!愿身处各方的每一位师大人都一切安好!这个春节,我们和全国人民共同经历了一场非同寻常的战“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等系列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深入战“疫”一线为武汉加油,全国人民关心支持、紧急驰援。作为公民,我们既要掌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卫生常识,还要做到尊法、知法、守法,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我们汇编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阅读。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病级别及防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拒不配合体温检测等检查检疫措施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在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处设立的留验站,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检查检疫措施时,如果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拒绝居家隔离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患有突发传染病拒绝检查的,负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传播传染病的,负刑事责任

无论是故意传播疾病还是过失传播疾病都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散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谣言的,负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编造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猎食野生动物的,负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由于从未经过人类驯化,可能带有天然的毒性和病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源于猎食野生动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这是一场关乎信念的考验,需要我们团结起来,并肩作战。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强力支援下,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深切希望,全体师生坚定信心、科学防控,稳定情绪、理性看待,面对纷繁的信息冲击学会甄别,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服从有关安排,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冰霜严寒将离去,春暖花开已可期。亲爱的老师、同学们,你们的安全,就是我们最大的牵挂!无论你身在何处,我们依然在这里,等待你们平安归来!

(转自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