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内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2)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和经院长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即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