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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邵仑峰 校对: 责编: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皖体政〔2016〕8

 

各市及宿松县、广德县体育行政部门,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安徽省体育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省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16年4月29

 

 


安徽省体育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省体育局党组会议或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省体育局或省体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等内容的协议;

(四)报请省体育局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安徽省体育局合同法律审查办法》所规定需要审查的合同;

(六)省体育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省体育局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的部门或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的部门或单位报送省体育局相关材料时,应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的材料;

   (四)有关依据。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省体育局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局领导审签前,由局办公室审定后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2个工作日;省体育局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调阅相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经局政策法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反馈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单位或局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局内部使用,对个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每年终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承担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或不遵守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