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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邵仑峰 校对: 责编: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体政〔2016〕9号

各市及宿松县、广德县体育行政部门,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安徽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省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16年4月29日

安徽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体育局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法治精神,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省体育局所属部门或单位认为需要由省体育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省体育局报请立项。

报送省体育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报送省体育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经省体育局分管局领导同意,报省体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由所属职能部门或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省体育局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向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查不得印发。政策法规处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省体育局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体育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