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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3 作者:李煜 校对: 责编: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善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生违纪应以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夜不归宿、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参与打架致人受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晚自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1学时以上(含6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以所在系名义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处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四)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会议讨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组织对其评价。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院长会议通过。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变更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即日起施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