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服务为国为省争光,服务安徽体育强省战略,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办学目标和“培育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精尖竞技体育人才,培训高质量社会体育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秉承“求实、创新、夺标、育人”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教育部部门规章、规定;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管理;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参加学院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规定具体依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按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办法依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包含学生诚信教育成绩,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有部分课程不合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或跟班试读)。
学生在一个学期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未通过率达40%时,给予“成绩警示”;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警示”,允许其跟班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理。跟班试读学生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拓展等课程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院按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同专业、同课程其已获得成绩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办法见《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分类招生转入秋招,或虽同属分类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三)非艺体类向艺体类跨类别转专业;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七)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专科(高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具体依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具体依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不含服兵役)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根据不同情况,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学科研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自学院退学决定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体依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学院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在本专业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补考,所有补考课程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本专业修读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警具、雷管、炸药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体等;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院另行制定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住宿应当自觉遵守学院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和院法律顾问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院接受中等专业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